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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爱芳与被执行人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爱芳,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芦爱芳,女。被执行人康斌,男。申请执行人芦爱芳与被执行人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4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爱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9.9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康斌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