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汶姝与区敏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敏莹,刘汶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敏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张文煜,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萍,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汶姝,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陈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区敏莹因与被上诉人刘汶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区敏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