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麦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4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8日中午至2月18日晚上23时30分许,麦某乙(另案处理)、麦赞强(在逃)组织麦某丙(另案处理)、李锦兆(在逃)、梁某丙、尚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麦某甲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太平路太平西街1号的住宅内,利用一张木台及牌九牌开设赌场。麦某乙、麦赞强是赌场老板,麦某乙提供赌具,麦某甲提供场地,麦某丙、李锦兆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梁某丙负责开门和把风,尚某负责在赌场内看场,有时负责开门。该赌场经营了十一天,每天赌博时间是14时至24时左右,每盘根据下注金额抽取10元到50元不等的渔利款。至2016年2月18日23时30分该赌场被查获,被告人麦某甲共收取场地费人民币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证人麦某乙、麦某丙、麦某丁、麦某戊、廖某、陈某甲、伍某、张某、黎某、陈某乙、梁某甲、麦某己、黄某、麦某庚、陈某丙、麦某辛、林某甲、麦某壬、吴某、麦某癸、麦某子、麦某丑、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梁某乙、麦某寅、麦某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尚某、魏某、梁某丙、柯某、麦某辰、潘某、麦某巳、陈某丁、麦某午、麦某未、苏某、梁某丁、覃某、林某乙的证言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处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