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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章建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的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兵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7刑初274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建兵,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宜城市。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建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宜城市光大畜牧有限公司将一批病死猪进行无害处理,掩埋在该市马头山山凹处。当月29日,李某(已判刑)得知后与被告人章建兵商议将死猪挖出销售。次日上午,章建兵及李某分别驾驶面包车及三轮车,携带铁锹、尖刀等工具来到死猪掩埋处,将掩埋的病死猪中的46头挖出,取出内脏后装在章建兵鄂F7J×××面包车内。1月31日,章建兵驾驶面包车与李某将死猪肉运往襄州区峪山镇销售,行至该镇金寨路段被巡逻的峪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李某,并扣押面包车及车载死猪肉1415公斤,章建兵趁机逃离。经襄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死猪重1415公斤,为病死猪,临床诊断为多种未知病原混合感染致死;经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从送检的猪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属不合格猪肉。2016年1月29日,章建兵在其父章立春的陪同下到襄州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建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吕某、陈某、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拍照的病死猪肉照片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和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建兵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章建兵在销售病死猪肉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对销售病死猪肉的事实供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建兵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章建兵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敏审 判 员  褚志勇人民陪审员  徐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