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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郝胜申请马占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胜,王建贤,马占存,王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建贤,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马占存,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兴芝,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郝胜与王建贤、马占存、王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王建贤的银行存款,但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条件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性明审 判 员  孙得军人民陪审员  张静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