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初诉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初,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58号原告陈明初,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梓龙乡杨桥村。法定代表人唐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初诉被告冷水江市梓龙乡杨家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