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终11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汉族,初中文化,滁州某信息有限公司、全椒某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辩护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全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光山出庭履行职务,并提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上诉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宋珺梅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