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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96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梨树县梨树镇。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曾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梨树县梨树镇有间客栈旅店204房间,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向其索要人民币80元。2015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梨树县梨树镇伊妹网吧北侧胡同内,持砍刀向赵某某要钱,赵某某不给,被告人宋某用砍刀将赵某某砍成轻微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供认,辩称,我在前几天和赵某某吵吵了,所以拿刀把他扎了。因陈某某欠我钱,我向陈某某要80元钱时没拿刀。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梨树县梨树镇有间客栈旅店204房间,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向其索要人民币80元。2015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梨树县梨树镇伊妹网吧北侧胡同内,持砍刀向赵某某要钱,赵某某不给,被告人宋某用砍刀将赵某某砍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法医鉴定书,证明伤者赵某某胸背部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3、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谅解。4、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我朋友陈某某在有间客栈二部204房间呆着,宋某和赵某某也来了,宋某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说没有,宋某就打陈某某10多个嘴巴,宋某又从兜里掏出一把大刀,在陈某某面前比划,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就掏出钱给宋某了。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晚上,我和赵某某、陈某某在梨树镇伊妹网吧,宋某打电话让赵某某下楼,我和赵某某和陈某某就都下楼了。宋某将赵某某拽到伊妹网吧北侧胡同里,向赵某某要钱,赵某某说没有,宋某从怀里拿出一把刀,拍赵某某的脸说给钱,之后就到赵某某兜里掏钱,宋某没掏出钱,就用刀打赵某某脸几下,用刀砍赵某某左肩部4、5下,扎左侧前胸几刀,又扎赵某某背部一下。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下午,我在梨树镇有间客栈二部204房间,宋某说要去四平,向苏某某要了20元钱,然后就打我嘴巴向我要钱,我说没有,他就从兜里掏出一把刀在我前面比划,向我要钱,我害怕用刀砍我,就把钱给他了。当天晚上,我在梨树镇伊妹网吧,赵某某和王某某来找我,这时宋某打电话让赵某某下楼,我和王某某就跟出去了,宋某将赵某某拽到一个胡同,向赵某某要钱,上前去掏赵某某的兜,赵某某就和他撕吧,宋某用刀扎赵某某左前胸几刀,又砍赵某某左胳膊5、6刀,将赵某某后背扎出血了。我不欠宋某钱。7、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宋某把我拽到梨树镇伊妹网吧北面一个胡同向我要钱,我说没有,宋某就掏出一把刀,拍我的脸说“给钱”,我说没有,他就自己到我兜里掏钱,并用刀扎我,我就躲,他就往后背扎一刀。当天下午2点多钟,我在梨树镇有间客栈遇到宋某,看见宋某打陈某某10多个嘴巴,边打边说有没有钱,后来宋某从怀里掏出一把刀要砍陈某某,陈某某就把钱给宋某了。我不欠宋某钱。8、被告人宋某供述,2015年11月22日下午,我给陈某某打电话向他借钱,陈某某说他在四平。然后,我在梨树镇有间客栈旅店看见陈某某和苏某某,我打了陈某某几个嘴巴,我问他你不是在四平吗,他说回来了。然后,我问苏某某有没有钱,苏某某给我拿了20元钱。我又问陈某某有没有钱了,他说有300多元钱,我说拿100得了,我把苏某某的20元钱给陈某某了。2015年11月22日晚上,我在伊妹网吧北侧一个胡同,具体怎么说的我忘了,我用一把白钢刀的平面拍了赵某某的胳膊几下,赵某某就躲,之后,我就往他后背上扎了一刀,就出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视被告人宋某部分犯罪行为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三条(未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的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珈    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