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绍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绍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207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唐绍绿,男,1989年0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绍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丽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