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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文华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不履行电信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355号原告史文华,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生。被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苏少林,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海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凡球,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文华因诉被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不履行电信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文华,被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耿立扬、委托代理人许海滨、孟凡球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文华负担。审 判 长  陆俊騑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