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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红平与合肥纳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红平,合肥纳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戴亚萍,杨尚荣,黄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149号原告:牛红平,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纳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10460N。法定代表人:戴亚萍,总经理。被告:汪金苗,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戴亚萍,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杨尚荣,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黄婷婷,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牛红平诉合肥纳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戴亚萍、杨尚荣、黄婷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