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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静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宇,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宇,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高静宇与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0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静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无银行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