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静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宇,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宇,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高静宇与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0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静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无银行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