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被执行人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君。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本金97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970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君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97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