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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渑池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363号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诉卢氏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卢氏县公安局扣押你公司车辆的行为违法,卢氏县公安局对你公司在扣押车辆期间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对当地相关企业进行走访和调查,参照当地同类型车辆的收益状况的基础上,确定你公司的损失数额,并判决卢氏县公安局对你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