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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5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常恺与林志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恺,林志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036号之一原告:常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林志恒,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扩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阮长丰、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恺诉被告林志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常恺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