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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强与葛金元、于辉、赵浚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于辉,赵浚屹,葛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辉,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赵浚屹,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葛金元,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民申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并中止执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