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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国忠与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忠,刘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37号原告:陈国忠,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陈国忠与被告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国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