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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郭小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强,赵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刑初6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12月9日被治安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06年3月10日被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于2006年4月9日被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6月23日被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4日被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XX飞,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小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3日被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强及其辩护人XX飞,赵小峰及其辩护人张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6年5月6日12时许,郭小强伙同赵小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奥特莱斯商场城南侧路边,采取撬锁方式盗窃牟某(男,36岁)绿色富士达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39Z)一辆、盗窃朱某(男,59岁)深蓝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绿色富士达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39Z)价值人民币2295元;被盗深蓝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二、2016年5月16日11时许,郭小强伙同赵小峰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奥特莱斯商场南侧路边,采取撬锁方式盗窃张某1(男,65岁)红色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蓝色邦德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色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22元;被盗蓝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于2016年5月16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牟某、朱某、张某2、张某1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购车发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强伙同赵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小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有坦白情节,部分赃物已收缴发还,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退赔人民币二千二百九十五元,发还被害人牟某,对被告人郭小强、赵小峰继续追缴深蓝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发还朱某。四、随案移送的车钥匙二把、活络扳手一把、自制开锁工具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