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章春芳与汪康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芳,汪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章春芳被执行人汪康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汪康成在工行62×××78账户存款41893元。二、扣划汪康成在中国银行40×××65账户存款6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2016年10月24日书记员吕海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