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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金洪与雷洪、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洪,雷洪,雷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316号原告:吴金洪,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雷洪,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雷克,男,1941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吴金洪与被告雷洪、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金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吴金洪已预交),由吴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