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金洪与雷洪、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洪,雷洪,雷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316号原告:吴金洪,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雷洪,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雷克,男,1941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吴金洪与被告雷洪、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金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吴金洪已预交),由吴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