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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1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日科与彭斯文、张国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日科,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14-14号申请执行人梁日科。被执行人彭斯文。被执行人张国真。系被告刘燕英的丈夫。被执行人刘燕英。本院作出的(2014)隆法执字第1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彭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城西支行62×××17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城西支行62×××17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   �   胜   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      日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妃书记员黄燕妃书记员黄燕妃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4)隆法执字第114-1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城西支行:兹因申请执行人梁日科与被执行人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需解除被执行人彭斯文在你银行62×××17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4)隆法执字第114-14号隆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14)隆法执字第114-14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彭斯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城西支行62×××17银行帐户已解除冻结,此复。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