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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陈俊亮、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丽,陈俊亮,陈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6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陈俊亮(曾用名陈少军),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陈立华(曾用名陈礼华),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艳丽与陈俊亮、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