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龙,毛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5757号原告:金武龙,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旧埭村年字圩4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燕峰,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东夏村夏庄3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金武龙与被告毛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武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燕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1日,被告以为朋友介绍工程需要打点为由,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得3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毛燕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11日,被告毛燕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金武龙人民币叁万元正”。2015年2月18日,被告毛燕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借款30,000元,于2015年3月底前归还12,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38,000元,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同时双方同意2015年2月18日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着,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金武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毛燕峰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武龙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毛燕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