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占波与王东、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波,王东,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142号原告:李占波,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三河市。被告:王东,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三河市。被告:靳勇,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三河市。原告李占波与被告王东、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占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占波负担。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