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与李庆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庆涛,宋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66号原告:XX,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被告:宋春艳,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美,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与李庆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