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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与李庆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庆涛,宋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66号原告:XX,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被告:宋春艳,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寿光市侯镇李家官庄村村民。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启美,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与李庆涛、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