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濂与被告张金宇、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濂,张金宇,张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441号原告:王政濂,男。被告:张金宇,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张俊文,男。原告王政濂与被告张金宇、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政濂诉称,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至实际起诉日,其他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应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金宇住所地找不到被告,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政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原告王政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银山审 判 员 于长春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