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1181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7529孙荣庆与任锁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庆,任锁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81民初7529号原告:孙荣庆,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告:任锁法,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庆与被告任锁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道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