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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永坤,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5052号原告:伏永坤。被告: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葛乐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华,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伏永坤与被告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伏永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2002年至2007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和相应的误工费;2、职业引起神经性耳聋已影响正常生活,要求被告配合诊断治疗(包括皮肤)。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近十四年工作中,前几年因劳保条件差和工作环境因素,身体经常沾有危险化学品,后几年因对职业病预防提出意见和建议,故劳动合同不能续订。被告为推卸责任,如体检岗中写成岗前,将接触危化品员工变成办公室人员(非接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现被告不配合职业病诊断,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且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伏永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