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东信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信,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信,男,194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平等街45号3-3。身份证号码:210203194505215275委托代理人:樊文,系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民胜巷43号1-1-5。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081605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信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有误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辽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执6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承 东执行员 汪 德 怀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