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界支行、杜玉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界支行,杜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界支行被执行人杜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42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杜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玉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玉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杜玉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2的存款人民币5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