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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斌与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李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吴斌,居民。被执行人李晓兰,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李晓兰欠原告吴斌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38万元,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先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李晓兰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按借款本金66万元及放弃的利息38万元,共计104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被告李晓兰承担。”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吴斌以被执行人李晓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0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