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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行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与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6行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法定代表人曹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西苑街。法定代表人屈会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国靖,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生,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广义,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潇,该区政府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韩立涛,保定市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因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委托代理人刘爱强,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冉树广及委托代理人贾国靖、张永生,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铁旺及委托代理人赵潇、韩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龙凤公墓与抱阳村委会、满城镇签订协议后,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在龙凤公墓西侧进行扩建公墓,占地38亩。国土资源局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龙凤公墓作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38亩土地退还给抱阳村委会;非法占用38亩土地处以罚款贰拾柒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整”的处罚。龙凤公墓不服,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了满复决(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了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二被告执法主体无异议,对二被告的执法主体予以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现场勘测、组织会审、报批、拟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及各种文书送达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被告国土资源局执法程序予以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局对龙凤公墓非法占地范围的认定是根据围墙圈好了的实际情况测量的,符合客观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国土资源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被告国土资源局的法律、法规适用予以确认。被告满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复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确定。对原告所称剥夺了听证权利及其他相关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二被告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错误。被上诉人满城国土资源局认定上诉人占地38亩,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处罚却没有按照违章建筑的面积处罚,而是按照占地38亩折算平方米处罚的。上诉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对该38亩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其中的建筑虽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国土资源局也不能以该38亩土地进行处罚,对没有进行建筑的土地,栽种树木等,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故国土资源局处罚应以1200乎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而不能按38亩土地进行处罚。二、原审判决对被告国土资源局执法程序予以确认是错误的。2015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国土资源局给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厅)提出申请,联系人谷志峰。当日,上诉人即书写听证申请书,送交国土资源局,并与谷志峰电话联系,明确提出要求听证,有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谷志峰的笔录为证。告知书中没有明确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要求,既然谷志峰已经证实上诉人提出了听证要求,被上诉人就应当组织听证,但被上诉人却违背法律程序,剥夺了上诉人听证权利,明显属于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认定二被告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理》第四十二条,但我国根本没有颁布实施该法律。综上,二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裁判。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被答辩人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不是对被答辩人违章建筑行为的处罚。被答辩人扩建公墓实际占地38亩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系非法占地。上诉人提出没有在38亩土地上全部进行建筑,答辩人认为,是否进行建筑,均改变不了非法占地38亩的事实。二、答辩人为被答辩人送达处罚听证告知书时,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事后,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向答辩人递交听证申请书。被答辩人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答辩人提出过要求听证的申请,答辩人程序合法。三、就条理与条例问题,答辩人在一审答辩状中就作出更正说明为打印错误,应为条例。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答辩人提出复议申请,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满城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因案情复杂,2016年1月l2日,经批准本案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审理过程中答辩人调查了谷志峰、米颖、郑秦霞,综合三人的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提出了听证申请,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提出了听证申请。答辩人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满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剥夺其听证的权利,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与满城镇抱阳村村民委员会、满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扩建公墓项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经立案受理、现场勘测、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作出满国土城关罚字(20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满复决(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上诉提出“书写了听证申请书,送交国土资源局,明确提出要求听证”的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龙凤公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