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元高与被执行人刘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高,刘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马元高,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刘旭涛,男,铜川市耀州区人。马元高与刘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旭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马元高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9月8日向刘旭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