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巨顺与张忠敏、张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巨顺,张忠敏,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084号申请人:唐巨顺,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敏,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唐巨顺与张忠敏、张玉梅(2015)甘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