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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与何远平、严由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何远平,严由香,何远华,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虎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200号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1号金樽花园1栋2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69096914-1。负责人:赖延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孝安、李秀明,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远平,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严由香,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何远华,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中都章江豪园12栋6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640574-4。法定代表人:叶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虎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西二区137号。组织机构代码:07181623-4。法定代表人:何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远平、严由香、何远华、赣州聚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虎威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3元,减半收取16561.5元,由原告赣州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