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新、姚秋梅、李长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新,姚秋梅,李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长新,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秋梅,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长玉,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新、姚秋梅、李长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长新、姚秋梅、李长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爱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