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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思龙与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思龙,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思龙。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燕红,总经理。上诉人周思龙与上诉人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条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思龙上诉请求:周思龙与一条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特提出上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人一条龙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6)粤03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二、改判一条龙公司无需支付周思龙2015年未休年假休假工资1793.1元;三、改判一条龙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四、改判一条龙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岗位工资差额54218.39元;五、改判一条龙公司无需支付周思龙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高温补贴1425.86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思龙和一条龙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一条龙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一份,显示其与周思龙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骑缝单,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周思龙辩称劳动合同第一页未加盖骑缝章,主张劳动合同不真实,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加盖骑缝章的内容已显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一条龙公司还提交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上有周思龙签名确认并有指模印,显示的劳动期限与一条龙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周思龙的主张不予采信。故一条龙公司无需支付周思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条龙公司主张周思龙2015年10月19日未告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为一条龙公司提供工作,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其公司也未与周思龙解除劳动关系。周思龙主张一条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条龙公司认为双方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思龙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仲裁,提出一条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一条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视为周思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15年10月19日解除。但是周思龙没有提交一条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一条龙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周思龙自2015年2月28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至2015年10月19日,周思龙可享有带薪年休假3天,一条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周思龙已休年休假及已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支付周思龙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93.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周思龙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且其加班费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两部分。用人单位则称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况。在此情况下,周思龙应当就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思龙提供任何证据均是复印件,一条龙公司不予认可,周思龙未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本院不予采信。一条龙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没有显示加班事实,也没有周思龙签名确认,周思龙不予认可,故不应亦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周思龙主张加班工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条龙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无周思龙签名确认,本院不予认定。一条龙公司主张现金发放周思龙每月工资,又未提交周思龙收到工资后的签名,有悖常理,鉴于一条龙公司其未能证明已支付周思龙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周思龙主张一条龙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岗位工资差额54218.39元在合理范围内,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条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应当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高温津贴1425.86元。综上,上诉人一条龙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上诉人周思龙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1目、第3目、第4目、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2目;第三项;三、上诉人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周思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上诉人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一条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元,上诉人周思龙承担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