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乌云哈达、万平与和其义勒图、龙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哈达,和其义勒图,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乌云哈达,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委托代理人万平,男,67岁,律师。被执行人和其义勒图,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龙梅,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乌云哈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和其义勒图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97000元及执行费837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