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行政案件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绍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男。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9日对王德胜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3.03平方米水浇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3.03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临时回迁房(建筑面积201.0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