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6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某,系该公司投资经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朱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未到办证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25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魏恒利人民陪审员 李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