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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生与赵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赵海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902号原告张生,住扎赉特旗。被告赵海全,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赵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