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潍执指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中云工业园,注册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雅胜东路西。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富海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才,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渤海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