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财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88号申请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高密市利群路东、康成大街北高国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号xxx,xxx。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高密市利群路东、康成大街北吉xxxx。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