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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杰与李英馥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12号申请保全人:金杰。被申请保全人:李英馥。申请保全人金杰与被申请保全人李英馥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金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徐辉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金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3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徐辉。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