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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638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卫国、李海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卫国,李海清,赵延成,李滨,李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树源,该公司唐吾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马卫国。

被执行人:李海清。

被执行人:赵延成。

被执行人:李滨。

被执行人:李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卫国、李海清、赵延成、李滨、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书坤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孟俊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