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岚、吴凤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岚,吴凤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6325号申请人:张岚,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伟,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82。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凤合,男,1974年9月3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岚与被申请人吴凤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张岚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凤合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岚提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凤合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