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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安与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安,翟利辉,武万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06号原告:刘长安,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翟利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武万春,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安诉被告翟利辉、武万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刘长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