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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2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鲁东耀、李华丽与李华丽、张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耀,李华丽,张海波,宜城市李方忠食品有限公司,张修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448号之一原告:鲁东耀。被告:李华丽。被告:张海波,系李华丽丈夫。被告:宜城市李方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14638305N。法定代表人:李华丽,公司经理。被告:张修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东耀诉被告李华丽、张海波、宜城市李方忠食品有限公司、张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东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查封被告李华丽、张海波所有的价值650000元的房产或冻结被告李华丽、张海波、宜城市李方忠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鲁东耀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华丽、张海波、宜城市李方忠食品有限公司、张修明所有的价值650000元的房产及四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