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唐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唐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23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456号嘉盛华府综合办公楼1001室。负责人:苏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岳。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唐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