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邵某,耿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兰某某,陈某某,许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邵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2009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邵某、耿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兰某某、陈某某、许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赣01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